各二级学院(部门):
《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第13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9月1日
部门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二级学院(部门)采购行为,明晰二级学院(部门)采购的流程和要求,提高采购项目执行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自行采购项目是指根据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其采购范围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小型改造、装修及较复杂修缮项目按照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执行,各二级学院(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购组织
第三条 部门自行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是部门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项目承办部门在部门自行采购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职责清晰、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确保采购活动廉洁、规范;
(二)明确采购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经办人、采购项目负责人等;
(三)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进行必要的、广泛的市场调研,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四)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五)负责合同签订和落实,合同实施效果的评估和验收;
(六)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收集整理部门自行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决策记录、采购申请、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资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妥善保管,存档备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资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电子文件材料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
(七)受理部门自行采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及时做好答复处理工作。
(八)负责与部门自行采购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二级学院(部门)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并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进行过程监督。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以下标准实施采购: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各二级学院(部门)可以直接采购。货物类项目优先选择淘宝、京东等主流采购网站;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可以选择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询价是指二级学院(部门)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项目询价函,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部门自行采购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在学校智慧校园上提出申请后,经二级学院(部门)采购经办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审批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条 询价小组和谈判小组由项目负责人、采购经办人在国资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从学校评委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人数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参加项目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询价采购实施程序
(一)部门通过调研获取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部门会议确定采购需求、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询价文件制定后(包含预算、采购需求、服务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从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实施程序及审批要求,按照学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个工作日内,应将中标(成交)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中标(成交)价格。
第十四条 合同金额在 2 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承办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采购经办人负责整理和审查采购文件、组织评审活动、通知评委、提交采购结果报告,以及采购公告、成交公告等采购类信息发布的申请。
第五章 询问、质疑与投诉事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进行答复。原则上对于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应当进行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二级学院(部门)质疑答复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门)应加强对部门自行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门)应增强采购的计划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校级统一组织采购。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二级学院(部门)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采用部门自行采购形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达到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无正当理由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校级采购。
第二十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与供应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所列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不得与供应商串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列入供应商失信名单、取消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1~3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