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职能部门: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常纺院资字〔2020〕7号)已于2024年9月进行修订,并经2024-2025学年第1学期第3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9月24日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制定,202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进行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采购与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科研项目相关仪器设备等的采购由科技处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抢险救灾、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分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及通用服务两类。其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通用服务是指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服务。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以需求明确、论证科学、预算合理、立项严谨为前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依法采购,强化采购工作规范,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
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采购预算的使用用途。无预算、未立项、超预算不采购。
(一)采购项目必须有学校核准批复的预算;
(二)采购各阶段出现项目超预算时暂停实施,待预算调整后方可继续实施;
(三)跨年采购项目,除提供总预算外,应明确分年度支付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后勤保障部、科技处、信息服务中心、图书馆、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研究、审议采购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处理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全校采购工作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执行、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负责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监督社会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考核代理机构履约情况;
(三)建立健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汇总各部门(二级学院)年度采购计划,根据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活动;
(五)负责受理、审批项目采购申请,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六)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需求调研对象代表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及学校采购相关部门认为需要的项目进行招标文件审查;
(七)审核采购合同与成交结果的一致性;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
(九)负责组织建设和动态管理学校“评审专家库”;
(十)指导、监督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
(十一)负责校级采购项目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十二)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购部门是指采购与招标标的的具体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和资金落实;
(二)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选择不少于5个具有代表性的调研对象开展需求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过程中要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但需求调研中不得对采购调研对象做出实质性承诺,不得使用调研对象的单一性指标。
(三)负责拟订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需求,组织项目论证,提交采购申请。
(四)负责采购项目的现场踏勘和技术答疑;
(五)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第九条 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是指业务范围内参与采购项目相关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立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的审核;
(二)参与采购项目的论证;
(三)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采购预算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经费来源、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
第三章 采购需求编制和论证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是指项目申购部门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应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标的的所有技术、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实施风险的因素。
(二)采购项目标的的商务要求,包括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服务等要求,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等,以及付款条件(付款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三)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四)基建、修缮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五)合理合法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等。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应当规定检测内容及对检测机构的要求等。
评标结束后,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封存保管成交供应商样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应按采购文件约定方式,处置未中标人样品。
第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购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并报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对项目申购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校级统一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校级统一采购”是指必须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采购。其采购的范围是:
(一)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工程类需要报建的项目按批准文件执行;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实施校内采购。其中,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部门自行采购”是指由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其采购的范围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应建立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内控制度。
第五章 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合作创新采购、电子平台采购等方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可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具体适用情形详见《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对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电子平台采购是指通过江苏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平台、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服务平台、高校竞价采购网等电子平台采购。电子平台采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学校电子平台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采购与招标程序
第二十七条 采购计划拟订。项目申购部门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要求填报采购计划。
第二十八条 采购意向公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计划实施前30 日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也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九条 采购申请的审核审批,以线上为主,线下补充的方式。
(一)“校级统一采购”的项目,由项目申购人在学校智慧校园--一网通办中填报“采购实务申请”,经项目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复审,财务处负责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分别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凡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项目申购部门应在预计开标时间至少60日前完成采购申请。
(二)“部门自行采购”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申购人在学校智慧校园--一网通办中填报“采购实务申请”,经项目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复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会签。
(三)“部门自行采购”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透明、可追溯”的原则,由项目申购部门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章 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采购合同。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 参与学校采购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章办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与投标供应商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但不得以非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与招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列入供应商失信名单、拒绝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1-3年、上报上级相关部门依规处罚等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常纺院资字〔202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新出台的国家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文件为准;校内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 2024年9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