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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常纺院资字20173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投标管理是针对学校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学校项目招投标一般操作流程为:提出招标申请→招标方式审批→编写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招标文件→项目现场勘查和答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发中标通知书→协商草拟合同→合同审核→正式签订合同→项目实施(详见附件11《项目公开招投标流程图》)。

第三条 学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照常州市相关规定。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投标;也不允许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

第四条 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使用条件:适用所有采购项目。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使用条件: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满足以下条件经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五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招投标前期工作

第六条 招投标项目的立项和资金落实。凡各二级学院、部门提请学校统一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都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评审、计划和预算资金审批,有立项批准和资金批准报告,才能提出招标申请,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七条 项目招投标申请的资料准备。各二级学院院、部门的项目招投标申请必须附项目立项及资金批准文件、实施方案及明细、采购需求(内容含采购的具体要求、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市场行情、品牌、产地、供应商及其资信能力等);工程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必须提供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和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作为项目招投标前提条件和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项目的招投标方式审定。各二级学院、部门的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完成后,可进入招投标操作程序。由项目实施负责人填写《项目招投标方式审批表》(项目招投标申请及方式审定程序见附件1《项目招投标方式审批表》),项目组根据项目性质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招投标方式初步意见,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审核备案,工程建设项目需经审计处审核,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核批准的招投标方式,组织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招投标过程管理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定。招标文件的编制由各二级学院、部门项目实施负责人牵头,相关人员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前期调研情况按规范格式完成。编制招标文件人员应该了解招标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内容和要求;熟悉文件文本的规范格式和内容;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必要时,应当就招标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内容和要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2.采购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3.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4.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5.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的要求;

7.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8.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9.图纸、格式附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编制结束后,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文字稿和电子稿一并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签字,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印制盖章并向投标人发放。项目负责人应该积极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及时提供项目的相关变动信息和要求,确保招标文件详实可靠。(项目招标文件审核流程见附件2《招标文件审核单》)。

第十条 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筹建、维护学校招投标管理网页,在招标项目审定批准后,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规范格式拟定并在学校招投标网页上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接受投标人报名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公告发布后,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受办理投标人报名手续(投标人必须提供招标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认真审核投标人的资格,确保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合理竞争。参加竞争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家。不得排斥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确保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竞争机会和获得中标的权利。学校内的教职员工可以向学校推荐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但是,在编制招投标文件以及审定投标人的资格、确定评委人选、签订合同等环节,必须采取回避制。向学校推荐投标单位或参与调研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应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认真做好招标信息的发布和投标人的资格审定工作(详见附件3《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批表》)。

第十二条 发放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信息发布答疑会。投标人报名及资格预审后,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向准入投标人发招标文件,必要时召开标前信息发布答疑会,使每个投标人拥有同样的信息。发放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资料费收取依据印刷成本确定。投标单位在领取标书时,必须缴纳相应的资料费。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按照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编制投标文件。通过资格审核的投标人应该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投标文件,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时刻关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和项目组研究形成统一答疑意见,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确保每一个投标人之间信息统一性和对称性。

第十四条 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地点,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要向学校财务处缴纳项目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额度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标的性质和大小核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有专人接收投标人送交的投标文件,登记投标人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和密封性、规范性、有效性。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未密封者,应退回其投标文件并取其消投标资格。投标人少于3个时,要停止开标,封存有关文件,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审定后择时重新进行该项目招投标。

第十五条 如投标不足三家的,按照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管理

第十六条 抽签决定评标专家组成员。凡学校每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根据项目的类型,由项目组成员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计算机《评标专家库使用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对应的专家群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人员(评委)由5人以上单数构成(一般在511人之间),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项目组成员不得大于1/3。通过随机抽签产生评委会建议名单,填写《项目招标评委及监督人员审核表》,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评标专家组,并在规定时间内用规范语言通知到位履行职责(一般为评标前两小时内)。(评标专家组的抽签产生及审批程序详见《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办法》;附件4《项目招标评委及监督人员审核表》)。

第十七条 开标和评标的组织。开标一般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除外),开标地点在学校进行。

开标过程应当由记录员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名称;2、开标时间、地点;3、参加开标会人员签到表(项目组成员、工作人员和投标人);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5、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6、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7、评标现场答疑记录表;8、其他重要事项书面材料。记录材料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收集汇总,日后装订入《项目招投标档案》。(开标评标过程管理详见附件5《开标评标程序》)。

第十八条 开标。在开标前请项目实施负责人介绍项目概况、市场调研情况、项目技术要求。

主持人请投标人入场,介绍评委和监督人员,询问投标人有否回避请求,如无则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则按投标文件送达的逆顺序,由投标人逐一当众拆封,并唱标(宣读阐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专家组组长组织按照招标文件开始评标。评标方法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过查阅投标文件、向投标人咨询情况等方式,了解情况,认真评审。

第二十条 提问和答疑。专家评委如有疑问需询问投标人,则由主持人通知相应投标人,进场接受咨询。如需书面解答说明的,则统一填写《评标答疑记录表》,投标陈述人签字后交评审组,存入评标档案(见附件6《评标答疑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形成评标意见。评委组成情况及价值取向对评标结果至关重要,评标人员必须以国家和学校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均应在评审表和《项目招标评标结果登记表》上签名(见附件7《项目招标评标结果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果宣布。评标专家组评标工作结束后,主持人当场宣布评标结果。评标专家组应对评标结果形成推荐中标人意见,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投标评标资料,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保密纪律。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监督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开标、评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关闭和交出手机、掌中电脑等通讯工具,待工作结束后发还;事后对评标过程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透露评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法重新招标:

1.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2.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五章 中标结果公示和通知书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中标结果公示。对中标结果还应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见附件8《项目招投标结果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放。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如无异议,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在7天内向中标人发出由学校法人代表签发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见附件9《项目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起草和审核。所有通过招投标确定承包人的项目均需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学校洽谈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项目实施部门和项目实施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补充说明和承诺文件)商务技术条款与中标人洽谈起草合同。项目实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十分注意将标的中的细节问题体现在合同中。合同草拟后,须经项目实施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工程项目金额达到5万元的项目,合同需要审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财务处会签,项目实施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项目合同传阅单参照《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附件7]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和备案。所有合同的签订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签订的项目正式合同除给中标方外,学校应有一式三份(原件),分别交项目实施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留存备案,监督合同的具体实施。重大项目必须与商务技术合同同步签订项目实施廉政建设协议书,依据法律法规来规范招投标双方廉政建设责任行为,杜绝贪腐行为的发生。(见附件10《项目实施廉政建设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执行监督和变更。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及项目实施等部门,应加强合同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若遇问题确需变更合同,则项目实施部门要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参加,招投标双方洽谈协商解决。签订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流程同合同审核。未经程序,擅自变更合同无效。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项目执行的验收。招投标项目依据合同实施完成后,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和物资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及流程,国有资产管理处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正式交付使用。项目验收报告必须报送项目合同备案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竣工备案。未经验收不得报销。必要时可进行封样存档。

第七章 异常招投标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如有上述行为一旦查实均作废标处理,不良行为将记录在案,列入投标人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商务信息;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学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实施部门、项目组、招投标管理及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则立即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组织实施校内招投标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处、纪委、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所有招投标资料的留存汇总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按照规范将每一项目的招投标资料装订成册,形成《项目招投标档案》,每年底移交学校档案室,以备查阅。

第三十三条 参与学校项目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负有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对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投标资格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中标结果的单位,其中标无效。招标人、投标人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对有上述不当行为和发生违反廉政建设协议的投标人,将列入违纪投标人黑名单,该投标人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招投标活动,接受学校纪委和监察处的全过程监督。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终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项目招投标方式审批表

2.招标文件审核单

3.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批表

4.项目招标评委及主持监督人员审核表

5.开标评标程序

6.评标答疑记录纸

7.项目招投标评标结果登记表

8.项目招投标结果公示

9.项目中标通知书

10.项目实施廉政责任书

11.项目公开招投标流程图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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