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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常纺院资字20177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5号令)、《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认定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二)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部门的投资。

(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的标准为:

1.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1000)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1500)的专用设备;

2.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3.房屋和构筑物。指具有独立实物形态的各类用房以及室外构筑物。构筑物中的电力电话管路、水电气管路如能与房屋及构筑物分割清楚,并能独立计价则单独入账计入构筑物相应资产类别。否则计入所附属的房屋、构筑物;

4.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四)无形资产是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五)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清晰资产信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学校资产;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的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账务及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学校校长、分管资产管理的副校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学校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管理工作的进行;审核、审批国有资产的配置计划和使用权限;研究相关工作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在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按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用、处置的相关手续;组织实施学校相关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后勤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图文信息中心、后勤总公司等。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登记、统计工作,具体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分类管理并组织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及物资设备登记清查、入帐、建卡、评估、统计年报、产权年检和有关的监督检查;负责办理资产的配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3.合理配置与盘活学校资产,强化新增资产的论证、计划、采购和验收,及时完成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

4.负责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大宗物资政府采购;

6.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8.接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二)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并监督国有资产预算执行,审批资产申购事项,办理国有资产报销记账;根据会计制度要求对国有资产计提折旧,上报资产存量数据。

(三)后勤处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对校园建设进行规划,负责公用房屋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参与公用房屋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处置;健全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信息,并落实管理职责;

2.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管理,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及时组织验收交付;

3.负责后勤资产的计划、预算、论证、鉴定和申购审批工作及其使用效益的考核;

4.负责学生宿舍及其家具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使用绩效考核、处置鉴定等管理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全校公共教室和教学实验室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健全公共教室和教学实验室及其设备使用信息,并落实管理职责;

2.负责教学实验室和公共教室用仪器设备配置方案论证、预算编制、运行维护管理、使用绩效考核、处置鉴定等管理工作。

3.负责大学生创新团队仪器设备配置论证、预算编制、运行维护管理及使用效益考核、处置鉴定等工作。健全资产使用信息并落实管理职责。

(五)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类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管理学校用于个人、机构、团队从事研究活动的资产,健全资产使用信息并落实管理职责;

2.负责科研用仪器设备配置方案论证、预算编制、运行维护管理、使用绩效考核、处置鉴定等管理工作。

(六)图文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网络基础设施相关软硬件平台与应用系统建设的技术论证、运行管理,并参与其维护管理;参与多媒体教室建设论证;健全网络基础设施及多媒体设备资产使用信息并落实管理职责;

2.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的计划编制、组织论证、采购登记、维护保养、处置等工作;

3.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的日常管理;

4.负责图书馆设备添置预算编制、组织论证、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和处置工作。

(七)后勤总公司主要职责是:

1.后勤总公司是学校经营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其负责校内各类有营业执照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资产检查、监督和清查;负责办理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增减变动的报审报批;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经营性资产流向管理和清查等;

2.管理学生宿舍及其家具设备,健全资产使用信息并落实管理职责;

3.负责学生宿舍及其家具设备配置方案论证;

4.负责食堂及附属设施管理;

5.负责除房屋、基建类维修项目之外的维修及工程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二级学院、处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可以亲自或授权本部门其他负责人直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到人的实施细则,进行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编制并申报资产配置计划,组织专人参与可行性论证及采购事项,并负责或组织资产验收;

(三)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调拨,对本部门需要报废的国有资产组织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四)对本部门资产使用及管理状况进行评估与改善,提高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的效率;

(五)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是:及时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登记、标签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协助办理本部门物资采购;统一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借用、维护保养、维修、报损、报废及其他有关工作;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协助本部门离职离岗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移交工作;做好低值耐用品与易耗品的统计管理工作。

(六)落实国有资产保管人责任。每一台(件)国有资产必须由本部门的使用保管人作为直接责任人,验收登记申购入库资产、登记资产使用、维修等信息。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及学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配备国有资产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求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应在内部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进行其他处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核准的预算内和预算外项目,购置符合预算配置标准的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按照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部门按项目制管理形式,严格按照论证、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办理资产购置,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四条 对于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依法属学校资产,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五条 学校对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的一致性。

房屋及构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资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部门的合理需求,按学校的物资采购和使用管理规定,配置和管理相应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以确保资产能高效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部门提出资产配置申请,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学校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审批。购置计划外的采购由各部门申请、预算归口部门审批,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部门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

(一)土地由学校统一规划使用。

(二)房产按配置标准,经学校批准后统一分配给各部门,使用部门可在总量控制下根据需要进行调配。其中,行政办公用房下达到各部门;实验室用房、教室用房下达到教务处;宿舍、食堂用房下达到后勤保卫处。

(三)教学物资由学校根据各部门的需要统筹安排,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使用。

(四)办公物资由学校按标准配置给各部门使用。

(五)后勤物资由学校按师生规模配备到后勤部门使用。

(六)图书由学校图文信息中心掌握使用。

(七)经营性物资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调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健全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考核,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应配备技术队伍负责专门设备的日常性技术检查、校验和维修;对贵重仪器设备建立技术档案,做好使用、维修记录,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各类资产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占用资产负有保全责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磁等工作,确保各类资产安全、完整,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机构调整或人员校内调动涉及办公设备、家具的调拨、配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各部门对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在校内进行资产调拨。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关调拨手续,及时变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学校鼓励各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在全院范围内互通使用,按规定履行借用手续和落实使用责任。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借出或带离学校。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或带离的,按其使用方向报归口部门审批。借出大型贵重精密仪器,须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借出国有资产应按时归还,归还时应严格检查验收其完好性。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人在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交回原部门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卡片信息。资产未及时交回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人事部门或资产使用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离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分类计价标准,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归口部门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及时、正确操作,认真办理申购、验收、入库、结算、粘贴标签、维修、调拨、鉴定和处置申请等业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认真审核使用部门申购入库、资产变动信息,财务处监督审核并据以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国有资产日常清查与定期清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资产清查。各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资产管理人员、资产使用人应经常对使用保管的资产进行查询、清点,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至少一年一次)或抽查,了解归口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管理占用资产的完整性、完好率以及使用信息的准确性,分析资产使用效益情况。对盘盈、盘亏和毁损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的前提下,部分临时闲置资产可对外有偿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对拟出租出借的资产(设备、房产等)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苏财资201469)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等相关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提出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认真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并公示后,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除外。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经学校同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学校资产出租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标并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其中,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学校将房产、车辆、场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同时应按省教育厅有关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按照管理程序在学校内逐级审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处置。经过学校批准同意处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回收,在回收前申报处置部门应妥善保管待处置资产。

第三十四条 经过学校审批同意的待处置资产,应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95号令)、《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及《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613)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依据批准文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出现资产非正常损失减少时,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尽快查明原因,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理。

对于由于使用违反操作规程或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资产损坏、丢失的,依据学校《各类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中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等电子电器设备根据“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的要求,必须由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录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部门进行处理。涉密的电子废物(包括信息存储载体)的处置,应专项报批,由省保密局负责销毁。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置收益属于国有资产收益,应全额上交财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外)的处置,按照《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苏财资2015128)、《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苏财规201226)、《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纳入省级政府公物仓处置的操作规程的通知》(苏财资2014155)等相关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并公示后,学校按规定自行组织处置。

(二)以上授权中未涉及的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货币性资产等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仍按规定程序与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各部门配合,按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校处置流程中规定的内容实施处置,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否则后果自负。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条 资产收益是指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和对外投资收益,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部门资产与其他部门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一条 资产的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符合《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一次全院性的国有资产清查盘点,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的状况。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进行相关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教育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部门发生盗窃、火灾的;

(五)院内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搬迁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国有资产清查的组织部门,具体实施时由各被清查部门资产管理员全程配合,并根据清查结果,及时做好资产信息和账目的处理和变更。

其他资产清查由各资产归口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按照江苏省财政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各资产归口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

第四十八条 按照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各使用部门应安排专人,在各资产归口部门的统一协调管理下对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等进行动态专项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资产绩效管理是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等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绩效管理按“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对学校各类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考核,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规范资产的管理。要依照国家和我院的有关规定,发挥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二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各部门应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并做到责任到人,及时准确。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将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上报和接受调剂的。

以上责任含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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