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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苏教财(2017)1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 90)、《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 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意识

  (一)充分认识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校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高校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推进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坚实物质基础。高校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树立“像管理资金一样管理资产的理念”,切实改变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思想,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与货币资金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使用好、管理好。

  (二)全面落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高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管理职责,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的第一责任主体。高校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高校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作为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贵人履行职责、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管理绩效,确保国有资产管理授权能够接得住、管得好。

    二、构建与授权管理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成立校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设置独立的、与授权管理相适应的校级资产管理部门,强化校级层面对校内各部门和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归口统一管理。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构建既有联系又相互制衡的资产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二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613号),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授权管理要求,制订全口径、全过程、全范围的校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现国有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规程。落实资产内部控制规范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强化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全面规范和加强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

    三、强化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一)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坚持“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原则,根据办学需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制订学校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资产配置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学校应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制订校内配置标准。强化预算管理对资产配置的约束,将资产配置标准嵌入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推进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以及低效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二)规范资产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资产采购实行校内归口管理,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完善采购管理办法,加强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和结果评价等管理,强化内部监督,不断提高资产采购效益。

    四、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一)加强资产常规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加强资产日常管理,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完善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环节。加强对存货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及时办理受捐赠资产的入账手续。做好自建资产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原则,积极推进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加强出租出借管理。高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加强出租出借行为监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高校资产出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规范和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管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并将出租出借信息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严格控制对外投资。高校对外投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对外投资效益较低和资产负债率过高的高校,应严格控制新增对外投资项目。切实履行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加强对外投资执行控制、项目追踪管理、投资收益和处置控制,建立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现高校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校不再新办企业。

(四)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建立高校无形资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对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分类细化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及时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强化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开发、利用、转让与收益分配的规范管理与检查监督。定期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清况进行清查和规范,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五、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一)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报废等处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程序,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杜绝暗箱操作。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处置事项,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废物处置,应严格按照省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资产处置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由学校集体决策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在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高校正式行文批复,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按规定程序与要求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及时留存与资产处置相关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建立资产处置专门档案,并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授权管理备案材料。

 六、加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一)强化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保值增值。健全并严格执行出资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要转入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自主,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对占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文比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全面清理排查出资企业,建立退出机制,清理无偿占用资产,规范改制行为。严格按规定履行出资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审批和评估备案手续,在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披露交易信息。资产经营公司向企业投入国有资产、转让企业股权,均应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在公示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七、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一)强化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校级层面资产管理部门要配备相应数量的资产、财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管理人员。注重选拔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资产管理队伍,为各部门和单位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加强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多渠道提供资产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机会,全面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加大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合规性监督检查,继续实施3年一个周期的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校内资产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三)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按规定在年末应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重点处理好对外投资核实确认、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已置换校区资产核销、校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资产损失与资金挂账等问题。

(四)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国有资产授应管理要求,定期在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备案资料。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资产日常管理信息维护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和资产管理需求,研发个性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省属中专校和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各校、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歩细化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

2017114

    

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产权交易所。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2017116日印发